关于对我国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18 Tag: 点击:

365bet官网888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近年来与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了对口联系,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对未成年犯帮教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专题报告和捐赠学习、生活用品等,这些活动的开展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和教育起到了促进作用。今年,社区委又针对关于对我区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关于对我区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题汇报,并到该所进行了实地调研。

从了解情况上来看,自治区少管所现状和所存在问题,与各省(区)情况相似,所提建议具普遍意义。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的现状

未成年犯是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因故意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在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过程中,我国各地方未成年犯管教所坚持以政治教育为核心,技术教育为重点,文化教育为基础的“三课”教育方针,结合未成年犯的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未成年犯参加文化课学习和习艺性劳动。努力提高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使其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时不仅获得必要的文化课知识和取得文化学习的毕业证,同时获得就业谋生的职业技能。这使每个犯罪个体思想得到教育,行为得以矫正,避免重新犯罪,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出一定的贡献。
我国各地方未成年犯管教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工作,使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学好文化,从而提高鉴别是非能力,增强改造积极性达到预防重新犯罪之目的,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二、我国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未成年犯进行义务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尽管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存在问题主要有:

㈠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实施的是成人业余教育的标准,与成年犯的教育实施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要求,因为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在各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实际上这与对未成年人实行义务教育有着根本的不同。对未成年犯采用的是监狱系统的全国统编育新课本(国家教委审定,河南监狱局编印),属成人业余教育课本,知识结构不完整,仅设成人识字、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初中语文、初中数学五门课程,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的文化课教学内容,这与国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不符,不能真正达到对这部分人实施义务教育的目的和要求。

㈡由于我国除江西省、上海市、河南省少数省市外,多数省(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未纳入国民义务教育范畴,“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要求未能完全落实到未成年犯的教育上来,从而导致学校建设、师资配置、教师培训、教师职称评定和教育经费保障等国家义务教育要求未落在实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一些具体困难。

㈢我国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3)11号]罪犯教育改造经费(三类标准)120元/人年,其中包括政治教育费、文化教育费、文化活动费、社会帮教费、心理矫治费等。而我国政府财政拨付用于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经费多数未达到此标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标准相差甚远,使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经费很难得以保证。

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由于我国多数省(区)未成年犯的教育没有与国民义务教育相衔接,影响了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权利的行使,对他们今后就业也带来影响,给社会造成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三、对我国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建议

针对我国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维护未成年犯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尽快批准将我国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义务教育序列。

教育挽救未成年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关系未成年犯生存发展、家庭幸福和睦以及社会和谐的系统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确保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质量,体现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立足挽救、治标与治本的工作要求,是实现宽严相济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项措施,有助于为未成年犯今后融入社会奠定基础。应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保障我国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教育厅、财政厅、司法厅适时联合制定《关于在我国未成年犯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见》,《意见》中要对未成年犯进行义务教育的目的意义、适用对象、组织管理、教育经费、教师编制、教育教学与学籍管理、协调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使我国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有章可循,健康有序发展。

㈡关于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组织管理的建议

1、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负责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全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

2、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在各省(区)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由各省(区)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组织实施。

3、未成年犯管教所所在地教育部门协助做好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和教学业务管理。

4、各省(区)教育督导室或委托省(区)教育督导室将此项工作列入义务教育督导范围。

㈢关于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经费的建议

1、由各地方教育厅同各地方财政厅依据教学计划与要求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经常性经费和设备设施配备、教学场地标准。经费纳入各地方监狱管理部门预算。

2、各地方教育厅每年应从教育费附加中拨付专项经费以扶持未成年犯义务教育设施设备的配备。

㈣关于未成年犯教育与学籍管理的建议

1、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应采用各省(区)中、小学统一教材,按照我国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安排教学,从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上课,可根据未成年犯文化基础差异,人员流动性等情况分层次实行,灵活安排。从而实现未成年犯半天学习半天习艺的要求,做到正规化、系统化、课堂化教育。

2、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教学管理按省(区)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教育局指定学校承担。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学校每学期要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开展情况上报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所在地教育局要对承担此项工作的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师培训、教研活动、质量考核等教育教学业务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3、未成年犯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习关系挂靠在承担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学校,按《各省(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对所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视科目学习完成情况,核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4、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参加升学考试。

㈤关于保证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师资,核定教师编制的建议

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师资可分别由具有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干警担任。所需教师编制可参照各省(区)政府所规定的城市小学、初中教职工编制标准,分别按照教职工与学员比例(半日制)确定,由当地监狱管理局在系统内调剂解决。干警在担任小学、初中教师期间,未享受人民警察岗位、警衔津贴的干警,分别享受小学、初中教师的有关待遇。为稳定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师资队伍,应建立健全正常的教师职称晋升机制。

㈥关于建立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协调机制的建议

1、各省(区)教育厅、财政厅、司法厅以及监狱管理局应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研究解决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2、未成年犯管教所要与省(区)所在地教育局建立沟通联系机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㈦关于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的建议

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关心支持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助学、助教活动,为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挽救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共同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65bet官网888
20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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