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贫困生助学金发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0-19 Tag: 点击: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已采取多项措施对贫困生进行资助。特别是2007年,国家出台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增设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扩大了贫困生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增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目前,高校贫困生助学金的主要种类及资助力度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资助比例为3%,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解决生活费用,资助比例为28%,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将其分为2-3档,每生每年约1000-3000元。贫困生助学金的发放大大减轻了贫困生的生活和心理上的压力,激励了他们更加努力的学习,也缓解了许多贫困家庭的负担,深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关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惠民之举。

但是,在贫困生助学金的发放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存在一定数量的假贫困生。在对贫困生的的界定问题上,由于学校难以准确获知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往往根据有关规定,以学生所在地的街道(村委会)、乡(镇)、旗(县)各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作为一个重要凭证。但是,基层的民政部门存在 “送人情”等问题,学生获得这类贫困证明并不困难,甚至一些学生入学时就带着已盖了公章的空白证明。此外,城市下岗职工的孩子以父母的下岗证作为贫困生的申请依据,但很多下岗职工通过再就业或创业,已改善了家庭的经济状况。以上问题使得登记在册的贫困生中有一些是“假贫困生”。“假贫困生”进入学校的贫困生管理档案,不仅使贫困生的数量呈现虚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真正贫困学生的受资助情况,也为以后各类助学金的公正评定增加了困难。

2、评定时限短,没法深入调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受助名额落实到每个班级时,通常只有很短的时间,许多班级难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评定出班内应得到资助的贫困生。另外,在评定受资助对象时,目前缺乏统一的评定措施,往往是各班各自为政。由于一些班级多数人认为受资助者评定不公平,产生了全班平分助学金、或登记在册的贫困生(包括假贫困生)平分助学金的现象,这一问题在各个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3、没有对贫困生进行助学金用途方面的教育。有一部分学生获得贫困生助学金后,没有告诉家长,而是把这些钱作为自己的一笔额外零花钱,家庭的经济压力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也背离了国家对贫困生资助、缓解贫困生求学压力的真正意义。

4、西部欠发达地区助学金额度小。《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目前,西部欠发达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地方财政收入少,人民生活水平差距大,西部高校贫困生源较多,需要中央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力度上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

5、贫困生名额不宜各专业平均分配。不同的专业学生的来源不同,使不同专业的贫困生比例相对差异较大。例如,艺术类专业,特别是钢琴等专业学生多为城市考生,家庭一般较为富裕,而一些农林专业中,农村学生比例较高,贫困生相对较多。目前,各高校将贫困生比例(资助比例)在各专业平均分配的做法需要调整。

建议:

一、由教育部协同民政部把国家对贫困生资助比例中的部分名额(如50%左右),按新生人数分解到各个省(区、市)的民政部门,各个省(区、市)民政部门按比例逐级分解到基层,由各级民政严格把关,使贫困生得到相应的资助。在此过程中,应针对各省(区、市)及各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资助比例上适当调整,向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倾斜,向西部地区倾斜。其余的资助名额(或经费)仍分配到各个高等院校,由各高校根据具体情况,资助没有得到上述资助的贫困生。

二、加强对贫困生的档案管理,进行流动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三、由管理部门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助学金评定规则,杜绝班级评定中的随意性。

四、学校将贫困学生获得资助的情况通知家长,真正缓解由学生上学带来的家庭经济压力,也让周围更多的人体会到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关怀。

五、把贫困生助学金是否合理发放纳入对班主任、学生辅导员以及各级学生管理部门的考核体系,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

六、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严格事后监管。对造假领取助学金的学生,违规发放的班级,全额追回,并对相关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作者为内蒙古政协委员、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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